【课程设置】
综合素质:教育观,教师观,*策法规,职业道德,基本教学能力
教育知识与能力:教学基础,学员指导,中学德育,班级管理,教学统计,中学生学习心理,
知识学科:学科基础知识,课程理论知识,教学知识与运用
普通话:发音技巧,普通话练习与技巧,普通话考试技巧
面试与试讲:教学目标,教学效果,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评价,教学技能
面试及说课强化训练:考试大纲,20分钟教案,合格教案集,备课技巧,面试技巧。
【教师资格证报考科目】
A参加省统一的普通话考试,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以上,部分县市的非重点学校,只要求普通话达到三甲以上,详询请咨询各户籍教育局
B两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参加全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两学的单科成绩单
C教学能力测试,获得普通话及两学的成绩单之后,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档案所在地申请教学能力测
D全科通过,一个月取证
【科学完善的考试】
1、师资bao障、坚实课时bao障、一体化教学,立体式测试、完善的教学管理,确保考试高通*。
2、“好友共享”——和朋友一起学习,享受更多优惠和快乐
3、“学员再培”——回馏老学员,献上温馨的待*,优惠的价格
4、“招聘、求职频道”——即时信息发布,帮您登上职场的直通车,追逐自己的梦想
【特殊课程体系】
1老师职业规划:专业的咨询老师帮你进行一对一课前规划,为你选择合适的班型,让你在学习中少走弯路。
2老师循环授课:签署多位行业超A级老师,一次没听够,一次没听懂,可以申请免费再听。
3老师授课:业内教师资格证讲师,华南师范大学老师授课,确保每一个学员都学有所获,bao障学员的合格率。
4专业交流平台:教师资格认证学员数千人,课堂上大家相聚一堂,课后再上QQ,微博,微信继续交流,随时随地地分享学习心得。
【教师资格证合格条件】
A参加省统一的普通话考试,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以上,部分县市的非重点学校,只要求普通话达到三甲以上,详询请咨询各户籍教育局
B两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参加全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两学的单科成绩单
C教学能力测试,获得普通话及两学的成绩单之后,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档案所在地申请教学能力测试
知识延伸
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很多省份都比较愿意考查《***义务教育法》这一部教育法律文件中的一些条文。对于这样的考查题目就需要各位考生对其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条文有所知晓并积累。因此,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成功上岸,本文在此对《***义务教育法》当中的常考法条进行一定的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1.颁布和实施时间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2.立法依据
《宪法》、《教育法》
3.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
强制性(统一性)、普遍性(普及性)、免费性(义务性)。其中,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本质的特征。
4.常考法条
(1)**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是**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须接受的教育,是***须予以bao障的公益性事业。
(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4)凡具有***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5)县级以上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6)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7)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或者县级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县级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9)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11)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3)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4)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5)**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职务。
(16)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7)**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18)**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9)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0)各级人民政*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以上便是《***义务教育法》中常出现考查的条文,在教师招聘考试备考*程中,各位考生可以结合以上内容对《***义务教育法》这一法律文件进行抓重点式地掌握和学习。后,再次希望本位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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