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涌执业药师培训怎么收费

    2022-04-17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 上课班制:

    随到随学

  • 授课时间:

    业余时间

  • 授课对象:

    执业药师的学员

  • 网报价格:电询    课程原价:电询
  • 咨询热线:400-998-6158
  • 授课地址:多个校区,电联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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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班招生简介

: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一、凡***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评聘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课程详情】1、本课程包括系统精讲班、冲刺串讲班、考试班。2、全程网络课堂,随时随地查缺补漏,反复学习。3、行家一对一在线答疑,无后顾之忧。4、9套高含金量试题,直击考点。
一、授课师资
均为北京大学医学部、首都医科大学、协和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等高校的行家教授。豪华阵容,强势出击!
二、经典培训模式让您复习有章可循
课程采用先进的培训模式进行教学,采用讲、练、评相!授课行家在讲授的过程中,将考试的重点、难点、易考点告知学员,让大家在面对这类题目的时候能够迎刃而解。
三、考试成功掌舵者——教辅资料
教辅资料不仅为您的医考指明方向,更为您的成功奠定基矗新锐课程的教材多年不断修订、更新,更适合考生备考使用,内容简单扼要、通俗易懂,是考生备考的良师益友!
四、多年合格经验确保通过
通过不懈的努力,之奋斗在为考生服务的前沿,把较有效的的复习方法、质的精讲课程、较实用的备考试题奉献给广大学生。连续多年,在金英杰课程培训学习的考生通*都在 以上!
五、舒心的后期服务

在医考临近的时间里,对考生进行考前热身,对于复习还未达到标准的考生采取紧急援救措施,让考生把知识上的漏洞降低到点。通过考前心理因素调节以及考场上的答题技巧,在复习的后期做较舒心的服务。


知识延伸

一、概述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增加医疗质量,bao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在***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

(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3)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3.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4.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5.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6.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1)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2)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3)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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