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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重点】
(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注:只能代理,不能是同意,此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不同)
(2)法人
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主体增减和主体转让
客体变更:包括客体范围(规模和数量)和客体性质
内容变更:包括权利增加和减少
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自然终止:履行。
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
违约终止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三)掌握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连带责任情形: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4、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5、转代理责任: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6、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掌握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3、债的消灭
(1)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须是对等债务;
*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逾期不提存,归国有
(4)混同:如企业合并。
(5)免除
(6)当事人死亡
注意: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五)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著作权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注意:发行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3、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2)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六)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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