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级建造师精选考点: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建设法规)

    2019-04-27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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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关键词:雅祺教育 陕西一建 一级建造师培训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同样在一级建造师备考中,也要遵循这个规律,因此大家在备考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时候,一定要努力啦!为了帮助各位考友,接下来雅祺教育带大家学习陕西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高频考点: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利息为可约定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的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的,先补充,后按照交易习惯,如果二者都不能达到,那么借款期小于1年的,归还借款的时候一并支付,超过1年的,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每次续订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如果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先补充,后按照交易习惯,二者都不能达到,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的买卖不破租赁权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三、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2)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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