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关键词:陕西二建 二级建造师 二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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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危险源识别
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作一类危险源。
一类危险源的大小取决于:(1)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2)能量或危险物质意外释放的强度;(3)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影响范围。 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第二类危险源主要体现在(1)设备故障或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2)人为失误(人的不安全行为);(3)管理缺陷等几个方面。
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一类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一类危险源是事故的主体,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难易,决定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危险源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危险源辨识方法:(1)行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和德尔菲法)
(2)安全检查表法。
02风险控制
01风险控制方法
1. 一类危险源控制方法——采取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和隔离危险物质、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方法。
2. 第二类危险源控制方法——提高各类措施的可靠性以消除故障、增加安全系数、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改善作业环境等。
重要的是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和教育,客服不良的操作习惯,严格按章办事,并帮助其在生产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
02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原则
(1)冗余安全度处理原则 (举例:路上有一个坑,既要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又要设照明及夜间警示红灯)
(2)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 (举例:某工地发生触电事故,一方面要进行人的安全用电操作教育,同时现场又要设置漏电开关,对配电箱、用电电路进行防护改造)
(3)事故直接隐患与简介隐患并治原则
(4)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
(5)重点治理原则
(6)动态治理原则
03施工安全隐患的处理方法
(1)当场指正,限期纠正,预防隐患发生
(2)做好记录,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分析统计,查找原因,制定预防多是
(4)跟踪验证,例,对受检单位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
0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04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
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确保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分为三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可能合并。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年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05应急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的、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0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按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 轻伤:即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指损失105个工作日以上,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3. 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个工日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3)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括;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核心环节。
应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无事故要报空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失职)
(4)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7)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9)事故发生后逃 (故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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