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核心考点——气体灭火设施检测与验收

    2018-09-18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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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到随学

  • 授课时间:

    1

  • 授课对象:

    1

  • 网报价格:¥1    课程原价:¥1
  • 咨询热线:400-998-6158
  • 授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十字国贸大厦18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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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关键词:消防工程师 消防工程师培训 陕西消防工程师

【综合知识点 1】

1)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定期检验期为五年。该电厂机组充装气体的药剂瓶组需重新充装灭火剂及补压。在充 装灭火剂时,需要按照规程对钢瓶进行无损探伤、水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等。对该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时,应当选择试验防护区的各 1~2 只储存容器,使用氮气介质(充装的灭火剂)。


2)灭火剂储存容器同一系列规格要一致,高度差不大于 20mm。


3)气体灭火系统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 1.70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4)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有增加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5)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 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 5 次。


6)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 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知识点 2】

系统控制方式-自动控制:

将灭火控制器上控制方式选择键拨到“自动”位置时,灭火系统处 于自动控制状态,当防护区发生火情,感烟探测器与感温探测器同时发出火灾信号(只有一路信号时,只报警不 启动),报警灭火控制器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发出联动指令,关闭风机、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经过一段 延时时间,发出灭火指令,打开电磁瓶头阀释放启动气体,启动气体通过启动管道打开相应的选择阀和瓶头阀, 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知识点 2】

系统控制方式-手动控制:

将灭火控制器上控制方式选择建拨到“手动”位置时,灭火系统处 于手动控制状态。当防护区发生火情,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后,控制器只报警不启动灭火装置,人员确认火 灾后,可按下防护区外手动控制盒或控制器上“紧急启动按钮”即可按规定程序启动灭火系统释放灭火剂,实施 灭火。在自动控制状态,仍可实现电气手动控制。


【知识点 2】

系统控制方式-机械应急操作:

当防护区发生火情,而控制器故障不能发出灭火指令时,应通 知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关闭联动设备,然后拔出相应电磁瓶头阀上的安全插销,操作手柄即可打开电磁阀,释放 启动气体。启动气体打开选择阀、瓶头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另:紧急停止操作:当火灾警报已发出,在延时时间内却发现有异常情况(误报),不需启动灭火系统进行 灭火时,可按下手动控制盒或控制器上的紧急停止按钮,即可阻止控制器灭火指令的发出。


【知识点 3】

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1)防护区的划分: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 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 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 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 1600m3。


2)耐火性能: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 0.25h。


3)耐压性能: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00Pa。


4)封闭性能: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5)泄压能力: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对于设有防爆泄压 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6)环境温度:防护区的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知识点 4】

防护区的安全要求 

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增加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 30s 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音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 体灭火系统的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 5 次。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室内气体可通过排风管排至室外。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 2.5MPa。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知识点 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 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 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 区总内表面积的 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②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③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大的防护区确定。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 72h 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 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 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 20°C。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 10 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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