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关键词:消防工程师 消防工程师培训 陕西消防工程师
一、系统选择
系统的选择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专业性
消防应急灯具在产品性能、可靠性和防护等级等方面都优于普通的民用灯具,能够在火灾条件下更加可靠地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因此在工程使用中不能用民用灯具替代消防应急灯具。
(二)节能
绿色、节能和环保是当今建筑设计的前提,因此在系统设备选型时,应急灯具应选择应用成熟、运行可靠、节能环保的产品。
(三)安全性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在火灾条件下,由于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能发生动作,为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系统的供电电压应为安全电压。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建筑空间高度不大于8m的场所,应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安全电压的消防应急、灯具;当采用非安全电压时,外露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的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规定了室内地面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低防护等级为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低防护等级为IP67,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二、系统设计要求
发生火灾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所有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灯具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帮助人员安全、迅速、有序地逃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一)一般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
在火灾突发的情况下,如果正常照明中断,极易引起人们恐慌。对于环境熟悉的一般场所,人员在几秒钟之内即产生逃生的本能反应,此时照明中断可能引起较大混乱;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特征和状态复杂,如商场、机场和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较长的中断照明时间极易导致撞伤、踩伤等伤亡情况发生。因此,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5,其他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50。
2.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90min。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60min。
(二)供电设计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平面疏散区域供电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要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取自: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师、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当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m2,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当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当两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采用垂直配电方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供电
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员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他在发生火灾时无人员值班的场所可不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个;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除高大空间场所外,疏散区域内的应急工作电压均采用安全电压。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lOA。
(三)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系统的应急转换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分配电装置的设计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控制装置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能够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其控制装置能够于动控制各蓄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四)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方式
接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他附件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当系统内仅有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场所;当系统内有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主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控制器可设置在配电间等场所内。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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