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财务培训机构找宇杰会计,0元学会计找宇杰

    2018-03-29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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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十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释】代位求偿制度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并不适用。

 

1.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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