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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十五】票据权利的行使
1.付款请求权
提示付款 |
提示期限 |
汇票 |
见票即付的 |
出票日起1个月 |
远期的 |
到期日起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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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
出票日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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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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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示 |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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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是否应当付款 |
票面存在形式瑕疵 |
瑕疵不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 |
应当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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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该瑕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
拒绝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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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存在实质瑕疵 |
明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
拒绝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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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
善意付款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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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取得票据 |
应当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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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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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 |
拒绝付款 |
2.追索权
追索原因 |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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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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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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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保全 |
未取得拒绝证明 |
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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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示承兑、逾期提示付款 |
向一般前手追索 |
× |
|
向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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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
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 |
汇票、本票 |
自到期日/出票日起2年 |
支票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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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般前手追索 |
首次追索 |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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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 |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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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对象 |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增加人(按照规定不承担票据责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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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额 |
首次追索 |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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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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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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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 |
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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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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