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注册会计师培训机构找宇杰会计双师教学高通过率

    2018-03-24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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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1. 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 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一的,*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 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 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秘密的除外。

 

5. 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 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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