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关键词:武汉江汉区会计培训
会计全科培训班适合无会计基础或基础薄弱者,理论与动手操作相结合的学习方式,这种学习方式能够让学员轻松的理解与吸收,学后既能顺利取证,又能直接胜任会计相关岗位工作,将成为一名合格的出纳、会计工作人员。
(一)、招生对象:会计基础较差者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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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课程安排:
理论课程:为了能顺利通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又能为会计工作岗位和职称考试打下坚实基础。按财政局指定教材由浅入深系统讲解,课程分别为:《会计基础》、《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
实践操作课程:从基础入门,由浅入深,以真实财务用具模拟做账及系统讲解。讲述会计账务处理的基本知识,如何建立账务、会计凭*的填写与处理;账簿的登记方法与技巧、会计报表的编制等整个会计账务处理的流程与方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计算与申报方法。
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及其有关部门或政*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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