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区会计实操培训班地址及电话

    2021-07-17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 上课班制:

    随到随学

  • 授课时间:

    周末班,晚上班,全天班

  • 授课对象:

    想学会计者

  • 网报价格:电询    课程原价:电询
  • 咨询热线:400-998-6158
  • 授课地址:江汉区新华下路169号唐家墩菱湖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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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关键词:武汉江汉区会计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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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一)实操全 科班 (二)会计全科班 (三)普通会计班 (四)会计全科工作班1 会计取证精讲班

承租房屋的装修支出如何处理


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装修支出,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次性收取的房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某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于2010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10年至2012年的房租,该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解答】《**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条一款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应当据此进行处理。

分期确认的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租赁期限跨年度;

⑵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租金后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款的税务处理


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相关部门 **税务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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