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关键词:武汉江汉区会计培训中心
常年开设:
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MA,ACCA,会计实操,会计手工做账,会计核算等课程。
白班,晚班,周末班,随到随学班,解决学员时间 安排的困扰。
实操内容:
实操教学熟悉企业中实际的会计做账流程,由老会计手把手教您建账、记账 调账、 编制报表、纳税申报、网上报税等实账操作。使您学以致用,掌握实践技能,达到会计上岗条件。
培训方法:
1、 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线上线下双程教学。
2、 没有时间限制,随到随学,。(免费复学)
3、 学员根据自身的基础及熟练程度,可选择不同课程学习。
4、 全*多所校区,凭学员证全*可学习。
5、 实际模拟系统,地税,工商,银行熟悉办事流程,政务实操。
先征后退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收到国税局返还的以前年度的地方所得税(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执行先征后退),请问此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政*补助”还是冲减“所得税费用”科目?现在“财会[2000] 3号”或“财会[2001]43号”是否有效?
【答】我们认为问题所述情况以计入营业外收入为宜。
按相关部门《关于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 3号)规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按相关部门印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精神,税收返还即政*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补助。
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的,通常属于与损益有关的政*补助,按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
截至目前尚未见到“财会[2000] 3号”以及“财会[2001]43号”失效的明确规定,但其制订的准则和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不能简单地依据、适用。更重要的是一般文件中所说所得税先征后退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而问题所述地方性优惠*策不属此范围,所以不能简单按照这两个文件规定处理,而更宜于采用政*补助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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