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山店铺业会计实操培训

    2015-01-22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 上课班制:

    随到随学

  • 授课时间:

    周末班,晚上班,全天班

  • 授课对象:

    想学会计者

  • 网报价格:¥电询    课程原价:¥电询
  • 咨询热线:400-998-6158
  • 授课地址:武汉多个校区
  • 课程详情

  • 机构简介
  • 地图信息
  • 预约试听

课程关键词:武汉洪山酒店业会计实操培训班

会计课程设置 :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
实操系列:出纳、做账(覆盖:工业、商业、店铺业、酒店业、连锁业、施工业等)手工帐、电脑账、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内部控制、财务人员绩效考核等。
理论系列: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等

理论考试+实操系列:只需3~6个月,实现从0基础到会计实战真人才的华丽转身!达到企业的财务岗位对会计人才的实操能力要求,满足符合企业的上岗条件要求,积累3—5年的会计实操工作经验。


因人员离职不能对其发放的实物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的处理,按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但对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加收滞纳金。



更多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等学校信息,请进入 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网站详细了解,免费咨询电话:400-998-6158

预约试听
  • 姓名: *
  • 性别:
  • 手机号码: *
  • QQ:
  • 微信:
  • 其它说明:
  • 验证码: *  看不清,请点击刷新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