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关键词:武汉陈家湾会计培训学校
学习目的及特点: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可以加深对财务报表的理解,掌握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具备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能力。
学习内容:
财务报表分析以“已经编成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围绕“财务报表的分析利用”展开。本课程以如何编制财务报表为起点,通过对已编制出的财物报表横向纵向分析企业问题。
教你正确开具商业折扣** 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常用的促销方式,由于一些企业在开具商业折扣**时没有遵循税法的规定,导致负担了不必要的税收支出。折扣额不能单独开具**或仅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方面,《**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营改增”试点方面,《相关部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营业税方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折扣额可以依法单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即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通知单》一一对应。不要直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可见,纳税人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销售额偏低的原因,则会以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来征税,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物折扣可以“转化”为价格折扣开具**以买一赠一方式为例,企业可以在**上分别开具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在同一张**上开具赠送货物折扣数量的折扣金额,或者企业开具**时,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本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注明。经过这样处理后,企业就符合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纳税。实物折扣开具**的特殊方式《**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据此,企业可以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上注明,终实现折扣销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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