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论大小,都应有财务人员,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要懂点财务知识。理财不分男女,不分级别,不分岗位。在这个处处以数据说话、处处以财务报表来评价业绩的年代,经济处于飞速发展的今天,不进则退,谁拥有财务知识,谁就能掌管自已,掌管未来 。据调查,国内会计人员有相当大的缺口,会计行业的门*已放低到初中学历,培养一名合格的会计只需要3-6个月时间,会计人员的工资在企业居于中上等水平。
销售成本、费用、支出及税金是利润的抵减项目,在审查企业损益的核算中,*须重点审查这些内容,其中成本、费用核算会计错弊的检查已作了介绍,此处重点介绍税金核算中的会计错弊及检查。
一、流转税
应交税费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交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等,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一)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中抵扣,但*须取得以下凭*: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计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成本。
1.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和转出多变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习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交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人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一、“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人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4)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注意,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不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6)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①购人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购人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计人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的成本。
②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人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上述(5)、(6)两项规定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7)对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采取不同的账务方法。
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公允价值计量,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按账面价值计量的,不确认收人,直接从账面结转,但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债务重组的,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②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和货物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等科目。
如果是自用,风险报酬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按账面价值直接结转,但要按照售价或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所有权转移,风险报酬转移,应当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计算销项税。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用于实物折扣,根据按视同销售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和货物的成本,借记“销售费用(实物折扣)”、“营业外支出(无偿赠送)”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科目。
(8)上交。
企业当月缴纳当月应交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转出。
月份终了时t企业应当将当月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多缴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10)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小规模纳税企业.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人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因此,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一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人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借记“在途物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包括有金银首饰批发、销售业务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待抵扣的消费税。
1.企业销售产品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如果用于债务重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职工个人福利等(所有权转移、风险报酬转移,而且符合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3.企业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或者因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或者投收的加收押金、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5.外购(含进口)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按所含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计人其成本。
6.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而换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7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或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在委托加工或外购环节已纳的税款。
8.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9.金银首饰零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不同情况处理: ,
①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②以其他方式代销首饰的,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3)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移送时,接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4)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10.企业按期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流转税。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营业税的发生、交纳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营业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营业税。
企业按照营业额及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企业出售不动产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其他税种
1.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1)企业销售应税矿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的资源税计人收购矿产品的成本;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相关资源税,购入液体盐缴纳的资源税可以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的借方;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应交资源税记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接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如7%)交纳;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建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对于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记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转让固定资产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清理”。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均记人管理费用。
印花税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是企业自行购买印花的部分,一般直接计人“管理费用”,如果是企业购买有价证券等情况的,印花税属于相关的交易费用,可能计人购人资产的成本(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能作为投资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所得税
《所得税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即:
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与当期按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之间存在差异。其中,一部分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的规定不同引起的,在以后会计期间,随着资产价值的收回和负债的支付,这部分差异会逐期转回,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某项应税交易或事项在某一会计期间确认,与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亦应在该期间确认)和配比原则(同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应相互配比),企业应将这部分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包括:
(1)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该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
(4)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即当期所得税),同时结合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即递延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l.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金额,用公式表示: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生产在某一资产负债采日的计税基础=资产成本一以前期间a税前列支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人账价值(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是相同的。但由于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2.负馈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抵扣的金额。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一束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因此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对自费用中提取的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对于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相关支出不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抵扣。此时,该项预计负债未来可抵扣金额为O,则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两者之间没有差异。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原则。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原则。
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对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对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拟转让的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则可能在条件满足的时候(持有该投资有转让的意图),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人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闻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3.递延所得税费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所得税资产。这里的所得税资产与所得税负债不同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4.计算本期的所得税费用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十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一本期递延所得税瓷产的发生额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由于交易计人资本公积而产生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时,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如果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于购买日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商誉;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商誉
或
借:商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根据税收优惠*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1.直接计八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根据准则规定,与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人所有者权益。
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使相关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按照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造成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企业合并发生后,购买方对于合并前本企业已经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未弥补亏损等,可能因为企业合并后估计和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应当为企业合并的组成部分,不影响企业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因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计人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购买方对于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经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未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期间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计能够实现时,企业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同时将商誉降低至假定在购买日即确认了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应有的金额,减记的商誉金额作为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
3.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的
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五)应交税费错弊查证
例9-8甲企业于2009年7月2日转让同年2月份购入的一台设备,原值800 000元,已提折旧30 000元,该设备售价7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19 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收存银行。该设备购入时所含增值税** 000元已全部计入进项税额。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70 000
累计折旧30 000
贷:固定资产 800 000
(2)收取出售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819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7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 000
若购入时所含增值税** 000元未计入进项税额,则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70 000
累计折旧30 000
贷:固定资产 800 000
(2)收取出售款项和发生清理税费:
借:银行存款700 000
贷:同定资产清理 700 000
应交销项税额=700 000×(4%÷2)=14 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 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84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4 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 725. 49元。
借:银行存款700 000. 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86 274. 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725. 49
按照财税[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已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人固定资产成本的,出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六)所得税错弊查证
1.融资租赁房产的所得税计税基础错弊查证
例9-9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 500万元,低付款额现值为1 200万元-该生产车间/允价值为1 4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
则:
该生产车间会计入账价值为1 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
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一[1 200×(1-30%)]=840(万元)
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人租人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这样,应在财务费用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300万元(**0-120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这样,该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 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则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_ 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 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z5万元(300÷240×1)的差额。
2.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错弊查证
相关规定:
(1)**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0年第20号,简称《公告》)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2)查增所得额不可以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公告》规定,查增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仍有所得额的,应按规定计算少缴税收,但不得弥补检查所属年度以后年度的亏损。
(3)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根据《公告》的精神,按照税法的公平原则,查朴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例9 - 10某税务机关于2011年7月对甲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2008年度甲企业亏损600万元,此前年度无亏损。2009年度盈利400万元,弥补2008年度亏损。2010年度盈利50万元,弥补2008年度亏损。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可抵扣亏损。不考虑其他税费。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调整情况如下:
(1) 2009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全部列入资产减值损失在税前扣除,按权益法计算的股权投资损失70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存货跌价准备及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不符合税法上规定的据实扣除原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2) 2010年10月企业将一批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乖J,该批自产货物成本为800万元,同类不合增值税价格1 0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8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8 000 000
企业未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增。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另外,《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A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所以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1 000 - 800)万元。
分析:
(1) 2008年度企业发生亏损时,该企业判断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固此,确认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 000 000×25%) **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0 000
(2) 2008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600万元,2009年度企业盈利4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剩余200万元(600-400),2009年企业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4 000 000×25%) 1 0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000 000
注:用2009年400万元盈利弥补2008年的亏损时,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只进行可抵扣暂时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甲公司2009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及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12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查增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即可以弥补2008年亏损。至此,2008年尚未弥补的亏损为80万元(600-400-12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剩余80万元,调整查增所得额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200 000×25%) 3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 000
(3) 2010年企业盈利5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500 000×25%) 12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000
查增的所得额200万元可以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30(80-50)万元。至此,2008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完。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 000×25%) 7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000
2010年查增的所得税为200万元,弥补2008年亏损后尚余170万元(200- 30)。按照《公告》规定,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25 0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700 000×25%) 425 000
接上例,(1)假设2011年该企业亏损**万元,2010年查增的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尚余170万元,不得弥补2011年的亏损,即查增的所得额不允许向后弥补。(2)假如2010年该企业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20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则当年广告费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颧50万元(200-1000×15%)。2011年7月税务机关稽查时发现该企业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账务上以及纳税申报上都未将自产货物作收入处理,即该企业少计销售收入1 000万元,少计成本800万元,因此该项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颧200万元。按照《公告》的精神,该公司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基数,因此该公司2010年计提三项费用基数应该按照2 000万元计算,即200万元的广告费均应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调增**万元(200-50)。
3.“三费”计提所得税检查
倒9-儿甲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分别为2 000万元.2 400万元、3 2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66万元、48万元、56万元。甲企业各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均符合税法所界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甲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 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假定有确凿的证据预计甲企业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1) 2008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计提数为50万元(2 000×2.5%),实际发生数66万元.产生16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60 000×25%) 4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40 000
(2) 2009年度,税法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数为60万元(2 400×2.5%),实际发生额48万元小于税法计提鼓,可在当年全额据实列支,产出12万元的财税差异,可以转回2008年超支的部分,2009年纳税调减12万元。至此,2010年超支的可抵扣暂时暂时性余额为4万元(16-12)。
借:所得税费用(120000X25%)3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0 000
(3) 2010年度,税法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数为80万元(3 200×Z.5%),实际发生数56万元小于税法计提数,可在当年据实列支,产生24万元的财税差异。一方面可将2008年超支的可抵扣暂时性余额4万元于2010年列支,将2010年纳税调减4万元,至此,2008年实际大于税法计提数的暂时性差异全部结转完;另一方面,对于税法大干实际数的差额,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属于性差异,不作所得税会计处理,将剩余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40 000×z5%) 1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000
例9 - 12某软件生产企业为**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人。2009年企业账面的销售营业收入9 000万元,销售成本3 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500万元,销售费用2 500万元,管理费用2 600万元(含自主新技术研发费用支出40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营业外收入400万元(为即征即退的规定用于新产品开发用途的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50万元,账面利润为450万元。
会计师事务所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下列相关问题:
(1)该企业12月为上年销售的软件提供维护,收取维护费10万元,相应支出已做了账面记录,但企业账面对收取维护费做了如下记录:
借:银行存款1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 000
(2)受托开发某项软件产品,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方,设计完成,到账合同金额120万元,相应支出已做了账面记录,但该企业满记了速笔收入。
(3)销售费用中,有20万元为给某中介单位支付的销售佣金(该中介单位成功介绍800万元的业务,并签订合同),佣金中的30%为现金支付,取得了相关**;1 400万元为广告费用支出。
(4)管理费用中,有90万元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有270万元为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5)营业外支出250万元中的40万元为购销合同违约的违约金支出;
10万元为合同纠纷在法院的诉讼费支出;20万元为违反政*规定被职能部门处罚的罚款支出;**万元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向红十字会捐赠的慈善款项。
(6)该企业在4月因管理不善发生库存材料的损失,损失的外购材料账面成本不合增值税金额为10万元,挂在待处理财产损益的账上,该企业已于8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8万元,财产损失也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税前扣除,但企业未作赔款和损失批准的会计处理。
该软件生产企业作为**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则:
(1)应补缴的增值税为0。
(2)应补缴的营业税一(10+120)×5%一6 5(万元)
(3)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5×(7%+3%)一0.65(万元)
(4)财产损失的金额-10×(1+17%)一8=3.7(万元)
(5)利润总额-450+**-6.5-0.65-3.7-569.15(万元)
(6)销售佣金的调整金额
用现金形式支付中介单位的销售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800×5%=40>20×*
需要纳税调整的金额-20×30%一6(万元)
(7)广告费的调整金额。
广告费开支限额一(9 000+10+120)×15%=**9.5(万元)
该企业广告费超限额,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1400-**9.5-30.5(万元)。
(8)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金额。
90×*=54万元>(9 000+10+120)×5%a-45. 6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5. 65=44.35(万元)
(9)捐赠支出的调整金额。
569.15×12%一68.30(万元)
调增金额一**-68.30-111.70(万元)
(10)应纳税所得额。
569.15+6+30. 5+44. 35+270+20+111. 70-400-200=451. 70(万元)
(11)应纳所得税额。
451. 70×10% =45. 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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