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执业药师培训怎么收费
一、免考两科的条件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免考条件解读:1、免考条件包含两条,需同时具备!具体情况剖析如下: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2、大专即以上考生免考情况剖析: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辅导班的相关内容
一、执业药师报名条件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参训对象
各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医药批发连锁药机构相关人员、药店店长、经理;医院诊所的药房、药剂科相关人员、医学院校的在校学生;对医药经营感兴趣以及希望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
三、培训安排
培训讲师:白老师、刘老师、赵老师、叶老师、郑老师、颜老师。
培训形式:面授+网络点播、直播课课程共200学时+集中面授共25天。
四、课程特色
高端专属定制班--1对1个性化辅导;
全程跟踪辅导班-24小时答疑服务,为您的基础薄弱、工作忙等难题提供解决方案。
VIP-对于学习没时间、记不住、没规律的学员解决这些问题而设定的,从容就对通过考试。
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考试。二、报名资料1、身份证;2、证件照;3、工作证明:从事药学/中药学相关工作年限的证明4、报名表:执业药师报名开始后在**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表后打印出来,需要报名单位盖章,也需要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盖章。5、毕业证;6、职称证;7、学历证:提交相应学位毕业的学历证医学。有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如果只有毕业证则需要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例如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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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及检验
一、我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非临床研究*须遵守的规范。
制定目的: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bao障人民用药安全,并与国际上的新药管理相接轨。它是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须遵守的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是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
2.《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
它是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时*须遵守的规定。
制定目的:为了增加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bao障其安全。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是在药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管理,增加生产出优质药品的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世界药品市场的“准入证”。
制定目的是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增加生产合格产品。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
制定目的:
①控制和增加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
②控制和增加假药、劣药及一切不合格不合法的药品不进入流通领域,不到使用者手中;
③做到按质、按量、按期、按品种、以合理的价格满足医疗保健的需要。
GSP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范围是**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5.《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GAP,是对中药材生产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类型
药品监督检验与生产检验、验收检验的性质不同,具有①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代表**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的检验,具有比生产或验收检验②更高的性;是根据**的法律规定进行的检验,在法律上具有③更强的仲裁性。
类型:抽查性检验、注册检验、**检验、委托检验、进口检验、复验。
1.抽查性检验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计划,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抽出样品实施检验。
2.注册检验是指审批新药和仿制已有**标准药品品种进行审批时的检验以及审批进口药品所需进行的检验。
3.**检验是指**法律或药品监督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须经过指定的政*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才准予销售。上市前的检验,强制性检验,批检。
4.委托检验指行政、司法等部门涉案样品的送检,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因不具备检验技术和检验条件而委托药品检验所检验的药品均属委托检验【涉案送检、企业送检】。
5.进口检验是对进口药品实施的检验。**设立口岸药品检验所,由口岸药检所对进口药品检验。
6.复验是指药品被抽验者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向①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②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是为了增加药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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