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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成本主管、成本经理: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实践多家工业企业成本核算方法,包括实际成本法:定额工时法(手机行业)、实际工时法、计件法(服装行业)、工序法、约当产量法(完工率法)、定额消耗量法(化工行业)、订单法、委托/受托加成本计算,标准成本计算等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解答】
根据《相关部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部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相关部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2008〕**号)一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顺利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可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针对以上问题,请问对于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相关部门、**税务总局是否有权规定?
【解答】
《相关部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2008]**号)中的一段已注明“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策。”上述减免税项目已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以相关部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执行,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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