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北初级会计职称培训班

    2015-02-10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 上课班制:

    随到随学

  • 授课时间:

    周末班,晚上班,全天班

  • 授课对象:

    想学会计者

  • 网报价格:¥电询    课程原价:¥电询
  • 咨询热线:400-998-6158
  • 授课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2001号深坊大厦(华强北地铁站B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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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关键词:深圳华强北助理会计师培训班

针对会计初级职称考试,仁和会计教育“会计初级职称全程精讲”13年专业会计培训经验,经验丰富师资团队,"地毯式"考点强化,"故事法"趣味记忆,会计初级职称通*始终超过**标准二倍以上。
 

                                          会计初级职称全程精讲(V7.0)

培训内容: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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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课时:   初级会计实务12天的课程,初级经济法基础7天的课程
招生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中以上文凭(含高中+中专),有志提升自身财务素质及能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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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班日程:  白班、晚班、周末班学习,常年循环授课,随到随学,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班火热报名中


政*补助的财税处理

一、政*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补助,是指企业从政*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月收到政*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甲企业3年内的生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用支出。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若甲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

分析:因本例中的政*补助和收益相关,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补偿甲企业3年的相关费用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一)2008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0 000 000

(二)2008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3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 000 000

(三)2009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 000 000

(四)2010年因发生费用支出大于递延收益余额。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3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 000 000

    二、政*补助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采用了相对较窄的概念,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

相关部门、**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号),对有关所得税*策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供了*策依据。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例2】资料承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月收到政*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1000万元,因其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所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应按规定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计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这无疑给纳税人带来了负担,本来政*补助意在扶持企业发展,又要缴纳相当一部分所得税,导致政*补助振兴经济的作用大打折扣,影响了扶持企业发展的效果,显然不够合理。

对此,相关部门、**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情况有了转机。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相关部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条件为: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相关部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3】资料承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月收到政*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1 000万元,因其符合规定的条件,所以按新规定应界定为不征税收入。即甲企业取得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不需计缴企业所得税,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财税[2009]87号文很好地解决了财政补助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避免了左袋进,右袋出。其宽窄适度,合情合理,有利于促进经济振兴。

三、企业在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应和政*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及时了解**发改委、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的新动向,获取政*补助的新信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适时申请,对企业发展大有裨益。

(二)企业应及时把握财税法规、*策的变化

财税法规、制度变化较快,应及时关注新变化情况,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积极应对,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企业应关注政*补助的时效性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时问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相关部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超过时效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在立项申请相关政*补助时应充分考虑时效性,即在2010年年底前收到政*补助将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企业应做好政*补助的财税筹划

在上述例子中,甲企业获得的政*补助按《企业会计准则》应在2008年至2010年据费用发生额确认“营业外收入”,而税法则在获取政*补助的年度作为不征税收入,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这就产生了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为减轻税务机关和企业纳税调节的负担,减少工作量,企业可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建议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税务与会计处理的趋同,即按会计处理即可。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政*补助财税处理的请示,作为相关备案资料,若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则可提率,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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