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关键词:深圳龙华会计培训机构
纳税实务针对深圳特区企业纳税的特点,精心讲解企业所面对的常见的几大税种的税理、计税方法、报税技巧和相应的账务处理、税务筹划、出口退税等内容。
通过手工报税来掌握报税的技巧,并通过电子化教学,模拟演练网上纳税申报,使学员能够独立完成相关的报税工作。
给机动车消费者重新开具**是否重复计税
**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是,丢失机动车销售**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单位如按此规定给消费者重新开具**,那岂非要重复计算销售收入吗?
【解答】
《**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的,应先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
贵公司可以先按国税函[2006]227号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再按已丢失**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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