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盐田区执业药师考试培训哪个好
一、执业药师考试介绍
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社部*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单元 | 细目 | 要点 |
一、执业医师法 | 1.概述 | 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
2.考试和注册 |
(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2)医师资格种类 (3)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 (4)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 (5)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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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业规则 |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2)医师执业要求 (3)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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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和培训 |
(1)医师考核内容 (2)医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3)表彰与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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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1.概述 | 医疗机构服务宗旨 |
2.医疗机构执业 |
(1)医疗机构执业要求 (2)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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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和校验 |
(1)医疗机构的登记 (2)医疗机构的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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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责任 |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 |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1.概述 |
(1)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2)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要求 |
2.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
(1)病历书写、复印或者复制 (2)告知与报告 (3)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启封 (4)尸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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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 |
(1)鉴*的提起 (2)鉴*组织及其分工 (3)鉴*行家组的产生和组成 (4)鉴*原则和依据 (5)鉴*程序和要求 (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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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
(1)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的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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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事故的赔偿 |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及要求 | |
6.法律责任 |
(1)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3)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4)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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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 1.概述 |
(1)母婴保健工作方针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 |
2.婚前保健 |
(1)婚前保健的内容 (2)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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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孕产期保健 |
(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2)孕产期医学指导 (3)终止妊娠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5)产妇、婴儿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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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鉴* |
(1)鉴*机构 (2)鉴*人员 (3)回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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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管理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 | |
6.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
五、传染病防治法 | 1.概述 |
(1)传染病防治原则 (2)传染病的分类 (3)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
2.传染病预防 |
(1)预防接种 (2)传染病监测 (3)传染病预警制度 (4)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6)医疗机构的职责 (7)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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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
(1)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2)传染病疫情的通报 (3)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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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疫情控制 |
(1)传染病控制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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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救治 |
(1)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 (2)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3)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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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责任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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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艾滋病防治条例 | 1.概述 |
(1)艾滋病防治原则 (2)不歧视规定 |
2.预防与控制 |
(1)艾滋病监测 (2)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监测制度 (3)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4)采集或使用人体血液、血浆、组织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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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疗与救助 | 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 |
4.法律责任 | 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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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处方管理办法 | 1.概述 | 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 |
2.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
(1)处方书写规则 (2)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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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方权的获得 |
(1)处方权的取得 (2)开具处方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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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方的开具 |
(1)开具处方的规则 (2)开具处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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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管理 | 医疗机构对处方的管理 | |
6.法律责任 | 医师的法律责任 | |
十一、献血法 | 1.概述 | 无偿献血制度 |
2.医疗机构的职责 |
(1)医疗机构用血管理 (2)医疗机构用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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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血站的责任 |
(1)采血要求 (2)供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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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责任 |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血站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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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1.概述 |
(1)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3)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2.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1)未尽到说明义务 (2)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泄露患者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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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紧急情况医疗措施的实施 | 紧急情况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 |
4.病历资料 |
(1)病历资料的填写与保管 (2)病历资料的查阅与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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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医疗行为的限制 |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益保护 | 干扰医疗秩序和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法律后果 | |
十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概述 | 放射诊疗的分类 |
2.执业条件 |
(1)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 (2)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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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防护与质量增加 |
(1)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的要求 (2)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4)患者和受检查的防护要求 (5)放射诊断检查的原则和实施 (6)放射治疗的原则和实施 (7)放射事件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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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责任 |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 |
十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1.概述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原则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 |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1)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2)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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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
(1)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予 (2)抗菌药物预防感染指征的掌握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 (4)抗菌药物的越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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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管理 |
(1)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 (2)对开具抗菌药物超常处方医师的处理 (3)取消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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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责任 |
(1)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责任 (2)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定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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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1.概述 |
(1)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职责 |
2.临床用血管理 |
(1)临床用血计划 (2)医务人员职责 (3)临床用血申请 (4)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5)临时采集血液*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6)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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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责任 |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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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精神卫生法 | 1.概述 |
(1)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 (2)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 |
2.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 医务人员对就诊者的心理健康指导 | |
3.精神障碍的诊断和预防 |
(1)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2)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原则 (3)精神障碍的诊断 (4)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 (5)精神障碍的再次诊断和医学鉴*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责任 (7)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实施 (8)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的要求 (9)精神障碍患者的病例资料及保管 (10)心理治疗活动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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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神障碍的康复 |
(1)医疗机构精神障碍康复技术指导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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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责任 |
(1)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从事心理治疗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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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1.概述 |
(1)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 (2)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
2.人体器官的捐献 |
(1)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 (2)捐献人体器官公民的条件 (3)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的撤销 (4)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年龄条件 (5)活体器官接受人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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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体器官的移植 |
(1)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 (2)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检查和接受人的风险评估 (3)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 (4)摘取活体器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5)摘取尸体器官的要求 (6)个人资料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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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责任 |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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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 1.概述 | 疫苗的分类 |
2.疫苗接种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2)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 (3)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 (4)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 (5)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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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
(1)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及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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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责任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2)接种单位的法律责任 |
二、执业药师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如下:
科目一:药事管理与法规;
科目二:药学专业知识(一)
科目三:药学专业知识(二)
科目四: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科目五: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科目六: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科目七: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从事西药学(执业西医师)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执业中药师)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三、执业药师免考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评聘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者:
(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一、凡***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1、药店得以生存发展之法宝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推进实施执业药师制度。执业药师是指经全*统一考试认证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人才紧*+
2、人才紧*导致执业药师上涨
目前,执业药师,有些城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实际人数仅占需求人数的三分*一。目前的现状,已经成为药品经营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伴随着**对医药行业规定的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也将会一路飙升。
工作前景+
3、工作前景一片光明
虽然说目前执业药师人数紧*,工作前景一片光明。但是参加执业药师考试自己复习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通过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难度比较大,通*较低。根据**人事部考试中心近几年数据统计,考试*在20%左右。
执业药师发展前景分析:
近几年**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力度日益剧增,而对药品熟悉的执业药师无疑成为重要人才,由于之前“医药不分家”的现象,使很多想考执业药师的人员都处在观望阶段,**近几年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bao障执业药师的权益。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即将实施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逐步推行,执业药师将在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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