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区二级健康管理师培训班哪个强

    2020-06-11发布, 次浏览 收藏 置顶 举报
  • 上课班制:

    随到随学

  • 授课时间:

    业余时间

  • 授课对象:

    想学健康管理师的学员

  • 网报价格:电询    课程原价:电询
  • 咨询热线:400-998-6158
  • 授课地址:有多个校区 加微信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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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健康管理师培训班


【课程背景】

为推进我省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加强健康管理师队伍建设,我院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bao障厅领导下顺利组织3次三级健康管理师试点考试后(通*达 ),将于2013629日在广东南大职业培训学院举办二级健康管理师试点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试形式】

二级健康管理师考试分为理论部分、技能部分和综合评审部分,理论部分:理论知识,一百分制,采用闭卷笔试;技能部分:测血压、血糖、身高、体重、腰围和实操教案等技能操作考试;综合评审部分:论文撰写和论文答辩,论文在笔试前一个月就要提交,理论、技能和论文都及格通过后,即可参加后的论文答辩,顺利通过后可获得全*通用、认证的《健康管理师》二级(技师级)证书。

【报考条件】

二级(技师级)健康管理师(满足下列条件*一者):

1 取得健康管理师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健康管理师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 取得医药卫生专业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

4)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课程内容7天)】

1. 技能操作:测血压、血糖、身高、体重、腰围等技能,查表方法()

2. 健康风险评估()

3. 统计学相关知识()

4. 论文的选题、课题设计以及答辩技巧(两天)

5.    PPT制作以及演讲技巧()

6. 总复习()

【健康管理师职业意义】

健康管理师是新增职业,可以从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社区健康管理、健康监测、健康评估、健康维护等相关工作。

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意识和身体素质,培养和造就健康管理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bao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与北京世健联健商医学研究院共同推出健康管理师岗位能力培训课程。

健康管理师培训项目由北京世健联健商医学研究院负责推广,培训课程采取面授培训+软件支持+网站服务相结合的特有培训模式。学员学完规定课程参加考试的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bao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健康管理师岗位能力证书。

健康管理师是负责健康和疾病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维护和健康促进的专业人员。健康管理师是200510月劳动和社会bao障部第四批正式发布的11个新职业*一。


知识延伸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机关实施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工作的重要途径。**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须贯彻**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证书制度。**实行劳动者在工作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

第十条 **对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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