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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之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一

教师资格考试之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一)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定义: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制定或认可的,并由*的强制力增加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事实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教育法是*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策又有区别。这种区别具体表现在: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策不具有*意志的属性。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强制力,而党的教育*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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