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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药师考试介绍*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题库及考试*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题。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二、执业药师考试科目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如下:科目一: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二:药学专业知识(一)科目三: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四: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五:中药学专业知识(一)科目六: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七: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从事西药学(执业西医师)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执业中药师)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三、执业药师免考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评聘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者:(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四、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各地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还未公布,广大考生可参考2017年报名通知。根据2017年执业药师各地报名通知中公布的“关于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具体报名条件如下:一、凡*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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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假、劣药常考知识点汇总

一、假药的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记忆技巧:充分(充是指冒充,“分”谐音份,代表成份)。

2.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记忆技巧:禁止变污原文超出批准检验范围(词语代表上面每条的关键词)。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相关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重处罚的情节

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行为之*的,从重处罚:

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记忆技巧:重犯因毒麻精放伤害孕婴儿学生(词语代表上面每条的关键词)

三、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的;

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4.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⑥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⑦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的;

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5.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假药: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

6.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应当酌定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并规定对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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