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执业药师培训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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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培训 课程特点: 1、内容:从考纲到考点、从教材到章节,从知识点到题型,度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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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人事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题库及考试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题。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VIP*关班课程介绍:
由拥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授课,突出考试重点、难点与考点,迅速提高综合应试能力。
适合人群:
任何年龄,0基础同学。
教学目标:
传授应试技巧,消除考场紧张心理。致力于。
【中医学理论体系的整体观念---中域医考】
客观世界从自然界到人类 社会,任何事物都是由各种要素以一定方式构成的统一整体。整体是由其组成部分以一定的方式构成的。一般说来,各组成部分(元素)之间相对稳定的本质的 称之为结构关系。具有一定结构关系的整体谓之系统。整体性就是统一性、完整性和性。整体性表现为整体的统一性,即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系 统与环境的统一性。人类对整体性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古代朴素的整体观念,是同对世界本源的认识在一起的。
*古代哲学——气一元论、 阴阳五行学说,把自然界看成是由某些要素相辅相成组成的有机整体,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客观事物的整体性及辩证的层次关系。*古代朴素的整体观念是建筑在 气一元论和阴阳五行学说基础之上的思维形态或方式。整体思维是*古代所具有的独特的思维形态,它强调整体、和谐和协调。但*古代的整体观念带有自发 性、直观性和思辩性,与辩证唯物主义的整体观,即科学的系统的整体观念不能相提并论。整体观念是关于事物和现象的完整性、统一性和性的认识。
*古代哲学以气一元论哲学体系为基础,以天地人三才为立论基点,强调天人合一、万物一体,人自然社会是一 个有机整体,整个世界处于一种高度和谐和协调之中,即所谓“天人合一”观。
中医学以阴阳五行学说来阐明人体脏腑组织之间的协调完整性,以及机体与外界环境 的统一关系,从而形成了独具特点的中医学的整体观念。中医学的整体观急是关于人体自身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性的认识,是古代唯物论和自 发辩证法思想在中医学的体现,是中医学的基本特点之*,它贯穿于中医生理、病理、诊法、辨证、**等整个理论体系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大连执业药师学习资料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一、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 |
2.行政责任 | (1)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⑥行政拘留 |
(2)行政处分: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 |
3.刑事责任 | (1)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
(2)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
二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
(一)假药的认定及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定性 | 情节 |
假药认定 |
(1)药品所含成分与*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
(1)“国药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使用*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4)变质的; (5)被污染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二)生产、销售假(劣)药行政责任
违法情形 | 行政责任 |
(1)生产、销售假药的、医疗机构使用假药 |
①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 ②并处违法所得货币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③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④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2)生产、销售(劣)药的、医疗机构使用劣药 |
①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 ②并处违法所得货币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
(3)生产销售假(劣)药企业直接负责人 | “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4)生产、销售假药从重处罚情节 |
①以“麻、精、毒、放”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④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 ⑤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
(三)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刑事责任
1.《刑法》140、141、142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定罪量刑
名称 | 定罪情形 | 量刑 |
假药罪 |
(1)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变质的;被污染的; (3)*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而生产的; 注:依《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劣药罪 |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的; (2)未标明有效期、更改、超过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等 |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伪劣产品罪 | 在生产、销售劣药尚“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可能因为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
2.《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劣)药量刑认定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2)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②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③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的等 |
(3)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⑥生产、销售金额50万以上 |
(4)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
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婴、儿”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精、毒、放、避、血、疫”的; 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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