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国考小学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资国考小学《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题点1:教师的权利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学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具备的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项权利可称为学术活动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项权利可称为指导评定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报酬*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项权利可称为参与教育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这项权利可称为进修培训权。
*题点2: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集中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项义务可称为遵纪守法义务。
2.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项义务可称为教育教学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项义务可称为思想品德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义务可称为爱护尊重学生义务。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项义务可称为保护学生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项义务可称为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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