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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处方的规则是什么

执业药师处方的规则是什么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可以使用中文、英文、拉丁文。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也可以开在同一处方。中药饮片*单独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一般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为便于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注明临床诊断。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医师的签字和签章*和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11、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1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注明理由。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较长不得超过3天。

13、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开具麻醉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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