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998-6158

点击此处免费预约试听课程»

常见问题
学习资讯
学习资讯

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重点预测

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重点预测

※第七条 【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府或者县级人民*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条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基础班和非基础班。

《*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

*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 【公共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九条 【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四条 【教惩结合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学校联系方式

更多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等学校信息,请进入 成都新都区健康管理师培训成都新都区教师资格证培训 网站详细了解,免费咨询电话:400-998-6158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