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概述
(一)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筑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较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指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筑资产的造价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周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筑资产的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消合同。
(二)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筑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类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比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筑大楼的总造价为2 000万元。该合同即为固定造价合同。又比如,某建筑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100公里长的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600万元。该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筑合同。比如,建筑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筑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台大型机械设备,双方约定以建造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基础,价款以实际成本的2%计算确定。该合同就属于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国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们各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是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是则主要由发包主承担。
二、合同收入
(一)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
合同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较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二)合同变更收入的确认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合同建筑一栋住宅楼,合同执行到三分之*时,客户提出改变原住宅的部分户型设计,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100万元,这就属于合同变更。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则不能确认合同变更收入。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仅指合同变更收入可以计入合同总收入,而不是说将其在当期损益中确认。以下提到的索赔款、奖励款收入确认也有类似的含义。它们何时计入损益,在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部分讨论。
(三)索赔款收入的确认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比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 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同时,合同还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2000年9月1日前交付建造承包商安装。该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发电机交付承包商。为此建造承包商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80万元。这就是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因发生索赔而形成的收入即为索赔款收入,其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确认索赔收入。 在上例中,建造承包商的初始收入为1 000万元。根据双方谈判的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80万元。根据以上确认条件,建造承包商可以在2000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8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即2000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1 080万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8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假如客户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40万元,则只能将40万元计入该项合同总收入,即2000年该项建造合同总收入为1 040万元。
(四)奖励款收入款的确认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比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合同金额为9 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8年12月20日至2000年12月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2000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并有望提前3个月完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这就是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加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确认奖励款收入。
三、合同成本
(一)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其中,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2.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二)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常见的用于间接费用分配的方法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
1.人工费用比例法 人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一种方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2.直接费用比例法 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成本对象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础分配间接费用的一种方法,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某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
值得提起的是,在核算合同成本时,有几点需要关注:
1.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不作为合同收入,而是直接冲减合同成本。其中,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收益。比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
2.下列各项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而是作为其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4)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而应直接作为期间费用。
四、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一)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原则
与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类似,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如何确认要看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可靠地估计。
1.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的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对于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条件也不完全相同。
(1)判断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①合同总上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判断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②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以下方法可以用于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①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③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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