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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性会计原则是指

一贯性原则又称一致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对于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销售毛利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为确保会计信息一贯性的前提是企业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尽可能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若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和理解,不利于发挥会计信息的作用。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一贯性原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同时由于限制了会计程序与会计处理方法在前后会计期间的随意变更,可以防止会计主体通过人为变更会计程序与会计处理方法来对会计报表进行粉饰从而损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尽管一贯性原则强调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尽可能保持一致,并非是禁止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若企业进行了会计*策的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策变更的内容以及理由、会计*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够合理确定的理由。并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对会计*策变更,影响该调整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的情况加以说明。
 
一贯性原则便于从纵向上对同一企业前后各期会计信息进行相互比较和分析,有利于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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