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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应该如何核算

应收账款应该如何核算


一、应收账款概述

 
(一)应收账款的确认
 
企业应收账款的确认一般应与收入实现的确认同步进行。对于收入实现的具体条件,将在“项目十一 收入、费用和利润核算”中详细介绍。

(二)应收账款的初始计量
 
应收账款是指因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而产生的债权,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其入账价值即指应向债务人收取的款项。在确认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时,应当考虑有关的折扣因素,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
 
1.商业折扣与会计记录无关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通常以百分比表示。例如,企业为鼓励客户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购买10件以上者给予10%的折扣。商业折扣一般是在交易发生之前即已确认,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上反映。因此,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定。
 
2.现金折扣与会计记录有关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现金折扣通常按以下方式表示:“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给予2%的现金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现金折扣;30天内付清全部款项)。由于现金折扣是在商品销售后发生,因此,现金折扣会影响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
 
(1)总价法是将未减去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在这种方法下,销售方把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视为融资的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总价法可以较好地反映销售的总过程,但在客户可能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会高估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
 
(2)净价法是将扣减较大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客户一般都会提前付款,而将由于客户超过折扣期限而多收入的金额,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在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应按总价法确定入账价值。
 
二、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
 
为了核算和监督企业应收账款的发生和收回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账户。“应收账款”账户属于资产类,其借方登记赊销时发生的应收账款金额,贷方登记客户归还或已结转坏账损失或转作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应收账款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该账户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一)取得、收回应收账款
 
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对于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应收账款的出售通常分为不附追索权的出售和附追索权的出售。
 
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是指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所售应收账款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
 
2.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
 
如果企业在出售应收账款的过程中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账款的企业负担,则企业应按照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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