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方面的知识要点
会计方面的知识要点
1、原始凭**具备的内容:原始凭*的名称;填制凭*的日期;填制凭*的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外来原始凭*(如发票、收据等),*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具有套印的税务部门或有权监制部门的专用章以及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写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证号码。
3、自制原始凭*(如入库单、领料单等)*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和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4、凡需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大写与小写金额*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有实物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6、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7、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附在记账凭*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8、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9、原始凭*发现错误或无法辨认的,不得涂改、挖补。未入账的原始凭*,应退回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补填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应拒绝受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等违法乱纪的,应扣留凭*,报告领导处理。已经入账的原始凭*,不能抽出,应另外以正确原始凭*进行更正。
10、原始凭*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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