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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保管规范

会计凭*保管规范


1.各单位每年编制的会计凭*,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1)记账凭*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或者原始凭*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2)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增加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和原始凭*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原始凭*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原始凭*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替原始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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