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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控制的管理会计原则

有关控制的管理会计原则


(一)可控性原则
 

这是指责任中心只能对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控制的经济活动负责。这就要求企业把经济责任同管理权和决策权衔接起来,做到运用、管理、指挥、负责统一,并且尽可能使各项经济责任数量化,能够直接用会计方法进行核算和考核。当然,由于各责任部门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很难制定出完全可控的指标“,有经验的成本会计师和经理人员认为,一个项目是可控制还是不可控制,很不容易确定”,只能从控制的程度、时间、空间等来考核。
 

从控制的程度看,可控指标分为两类:
 

一是责任中心完全可以直接控制的指标;

二是责任中心通过采取措施,对其有一定影响的指标。
 

从时间上看“,时期的设想很重要”,某些在短期内不能控制的指标,在较长时期看来是可控制的,如折旧费。过去不能控制的指标,现在却是可控的,同时,现在可控的指标在将来有可能变成不可控的指标。
 

从空间上看,某指标是否可控,随责任层次、责任中心的不同而异。例如“,机器的保险成本对生产部门经理而言可能是不可控制的,但对于保险部门经理这确实是可控制的。”上层次的可控制成本不一定是下一层次的可控成本,下一层次的可控成本一定是上层次的可控成本;因而,一般来说,同一指标在较低管理层次不可控制,而在较高层次则可以控制,在同一责任层次上平行的职能部门之间也会有这一责任中心不可控制的指标,而在另一责任中心则变得可控的情况。因此,要求各责任中心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可控范围,使经济责任同经济管理权、经营决策权统一起来,按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这一点对具有双重责任性质或者是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中心的经济事项更为重要。
 

(二)责权效利相结合原则
 

为增加责任目标的实施,*在各责任中心分工负责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管理权限,同时,为了增加调动各责任层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要经常对各责任中心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进行成果评价,使各责任中心的经济利益与其贡献大小挂起钩来,根据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奖励责任者。因此,在管理会计中责任、权力和利益是统一的、一致的。“责”是关键“,权”是*“,效”是标准“,利”是动力。贯彻责权效利相结合原则,应特别注意责任的不可转移性,即责任应当明确、肯定,不能任意转移。具体包括两层含义:同层次中只有一个责任中心,就由该中心负责,不得(能)转向其他中心;上下层次间也不能互相推诿责任。即上层次的责任中心要对自己及所属的下层次的责任中心负完全责任。如某一分厂厂长对该分厂的全部经济活动负责,而某一班组长只对这一班组可控的经济活动负责。
 

(三)灵活性原则
 

一方面是指获取用于生成管理会计信息的资料来源渠道具有多样性,它既包括来自企业内部的资料,又包括来自企业外部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指对资料的管理方法具有灵活性,应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管理方法。
 

(四)可理解性原则
 

可理解性是指所提供的管理会计信息*是简单明晰、通俗易懂、便于各类使用者而不是特定使用者掌握和利用的信息。管理会计信息应根据不同信息使用者理解程度的高低和用于决策的不同,适时地为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可理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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