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998-6158

点击此处免费预约试听课程»

常见问题
学习资讯
学习资讯

会计做账基础知识储备

会计做账基础知识储备


1、哪些原始凭*可以入账,哪些原始凭*不能入账?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2、老板提出部分收入不入账,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该怎么办?

答:对企业来讲,如果想合理避税的话,除了争取税法范围之内的优惠*策,还要注意的,就是这些文件中的优惠条款。如果把优惠*策选对了,就很可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了。

3、 固定资产四种计提折旧的方法都可以用吗?

答: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年数总和折旧法都属递减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折旧方法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一方面它的效率或收益能力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的修理费用要逐年增加。为了均衡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内各年的使用费,固定资产在早期所提的折旧额应大于后期所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4、低值易耗品的三种摊销方法都可以用吗?

答首先是摊销方法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这里的“分次摊销法”包括“五五摊销法”、“分期平均摊销法”和“降等摊销法”。

其次是摊销核算的操作问题:

“分次摊销法”下,要求在“低值易耗品”帐户下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二级帐户,分别核算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成本、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历史成本和已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额。

再次是低值易耗品控制问题:

在“一次摊销法”下,由于在低值易耗品初次投入使用时就一次性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帐面不再反映已投入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因此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内,已用而尚未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就形成了帐外资产,这无疑增加了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难度。同时,“一次摊销法”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尤其是对大额、耐用低值易耗品。而“分次摊销法”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较后是“五五摊销法”问题:

在三种分次摊销法中,“五五摊销法”的会计核算操作较简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摊销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低值易耗品等级及各等级单位价值标准,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报废时各摊销其价值的**就行了。此外,与“一次摊销法”相比,“五五摊销法”下,不会形成帐外资产。

但,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摊销法”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中虚列资产。因为,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帐面价值(即: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会导致这段时间少计成本、费用,以致在“资产负债表”中虚列“存货”金额以及在“损益表”中虚列利润。这显然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要求。或许这也正是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下多数人不愿采用“五五摊销法”的真正原因。

5、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执行?对会计核算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6、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是在季度末调,还是在年末调?

答:年未调。

学校联系方式

更多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等学校信息,请进入 许昌初级会计职称培训许昌会计实操培训 网站详细了解,免费咨询电话:400-998-6158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