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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作为原始凭证有哪些要求

收据作为原始凭*有哪些要求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的内容*具备:凭*的名称;填制凭*的日期;填制凭*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大写与小写金额*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附在记帐凭*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原始凭*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管理办法》的规定:

税前扣除凭*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和外部凭*。内部凭*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内部凭*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及内部凭*作为税前扣除凭*,收款凭*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策规定的起征点。

现在针对起征点如何定义?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还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公告2019年4号文件提高至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1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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