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中发票丢失了有哪些补救的方法?
出纳工作中发票丢失了有哪些补救的方法?
一、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增加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增加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二、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的,*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三、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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