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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户如何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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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法》,下列储户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 .公司法人;
 

2.在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3 .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实行财务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5.县级(含)军事、武警部队;
 

6.在*境内的外国机构;
 

7.社会团体;
 

8.单位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9.外地常设机构;
 

10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的文件
 

储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2.经中央或者地方筹备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武警部队军事部门开户证明;
 

4.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文件;
 

5.驻地主管机关常驻机关的批文;
 

6.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7.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手续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应当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所需文件。凭存款人盖章的印鉴卡,经银行批准,凭*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签发的开户许可证开户。
 

需要说明的是,印鉴卡上的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开户单位、单位负责人或者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公章、出纳章*加盖。它是单位与银行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依据,当银行为该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银行用印鉴卡上开户单位预留的印章查验付款凭*的真实性。如付款凭*上的印章与预留印章不符,银行可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增加开户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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