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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分割单是什么

原始凭*分割单是什么


问题一、什么是分割单?

分割单又称原始凭*分割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记账凭*的基本要求”第(四)项规定: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可以不附原始凭*外,其他记账凭**附有原始凭*。如果一张原始凭*涉及几张记账凭*,可以把原始凭*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的记账凭*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分割单,进行结算。

问题二、原始凭*分割单*具备哪些基本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记账凭*的基本要求”第(四)项规定:

原始凭*分割单*具备原始凭*的基本内容:凭*名称、填制凭*日期、填制凭*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问题三、税前扣除凭*新规中哪些情形可以使用分割单?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作为税前扣除凭*。

问题四、原始凭*分割单是否有统一固定模板?

原始凭*分割单属于自制原始凭*,财税相关部门没有对其设定具体标准格式,因此,企业对原始凭*分隔单可以自行设置,但基本内容应涵盖凭*名称、填制凭*日期、填制凭*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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