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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怎样复核现金付款凭证?
出纳怎样复核现金付款凭*?
(1)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即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以现金存入银行,为了避免重复,只按照收付业务涉及的贷方科目编制付款凭*。
(2)现金付款凭*如出现红字时,实际经济业务应是现金收入的增加,但在处理时,为了避免混淆,出纳人员在凭*上加盖印章时,仍应加盖现金付讫章,以表示原经济业务付出的款项已全部退回。
(3)发生销货退回时,如数量较少,且退款金额在转帐起点以下,需用现金退款时,*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货票代替收据编制付款凭*。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如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的名称、金额、经济内容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同行人证明,并由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
(5)“原始凭*分割单”(表6-1)可作为填制付款凭*的依据。但出纳人员需要对原始凭*分割单进行审查。
表6-1原始凭*分割单(支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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