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综合能力考点及模拟题部门规章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综合能力考点及模拟题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
(一)公共娱乐场所的概念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包括场所设置、防火分区设置、内部装修设计、安全疏散、应急照明设置、电气线路敷设以及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技术要求等内容。同时,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依法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单位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另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明确单位动火作业要求;明确单位禁止性行为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坚决的整改。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按照预案进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其他单位也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旅游局令第109号)经2008 12 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部门管理职责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结合本部门职业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执业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中。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建设工地宣传和明火作业管理工作等,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各类学校、居(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三)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创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惊社会*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培训质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四)奖惩
地方各级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惊社会*、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二)分级监管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重点。
2)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五、《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一)调查任务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二)管辖分工
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三)调查程序
简易调查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一般调查程序,不得少于两人。
(四)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府公安机关提出。
六、《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以下简称122号令)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发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4条。
(一)适用范围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市场准入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消防产品技术*定制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定机构技术*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销售者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3.使用者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消防产品违法行分别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各类场所在使用领域存在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以及消防产品技术*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消防工超师管理规定》于2017年3月16日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审批主体和监督职责
一是统一审批主体。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权下放,明确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注册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是明确审批程序。针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三种资格注册许可类型,分别规定申请材料、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是明确不予注册情形。根据注册后可能发生的情形,借鉴其他行业注册管理的通行做法,规定了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是明确执业印章使用要求,以加强职业监督,便于追溯执业责任。
(三)注册执业制度
一是确定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二是明确执业范围。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执业;同时,结合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发展实际,明确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具体执业范围。
三是规范执业文件。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类型划分,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5类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6项权利、4项义务,并设定了7类禁止行为。
(四)继续教育制度
一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的义务。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将其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备条件。
二是明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主体。国务院消防机构统一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可以委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具体实施继续教育。
三是确定继续教育方式。规定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形式按照相应级别进行。
(五)消防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方式和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消防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并对监督抽查的措施和内容进行明确。
二是建立执法联动制度。规定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通知原注册审批部门,由注册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注销注册、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等处理。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设定处罚条款,明确了法定救济途径;同时,根据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要求,明确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
章节模拟题: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规定*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创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批准,并且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A.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
C.安监部门
D.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规定*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创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依法批准,并且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高某持有*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于某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高某不应()。
A.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B.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C.参加继续教育
D.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D选项错误。
第三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六)参加继续教育;
ABC选项正确。
更多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等学校信息,请进入 广州消防工程师培训广州越秀区一消二消培训 网站详细了解,免费咨询电话:400-998-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