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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方面如何开票

会计方面如何开票

发票的开具要求: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要求(教材未修改,过时了,讲义结合税法一的规定总结如下,第八章详讲):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
 

4.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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