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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如何保管

会计凭*如何保管


一、会计凭*的传递

 
会计凭*的传递,是指会计凭*从取得或填制开始,经过审核、记账、整理装订到归档保管为止的整个过程中,在会计主体内部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之间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办理业务手续和进行处理的过程。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凭*的传递,对有关部门利用会计凭*及时掌握各项经济业务的情况,加快对经济业务的处理,合理组织经济活动,加强经济责任,实行会计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通过会计凭*的传递,能够把反映在会计凭*上的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情况的资料,及时地传递给会计主体内部各个有关环节(较后集中到会计部门),有利于各部门了解经济活动的进展情况。例如,对于材料收入业务的凭*传递,应该明确规定:材料运到企业后需要多少时间验收入库,由谁负责填制收料单,在何时将收料单送到会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会计部门收到收料单后谁负责审核,由谁在何时编制记账凭*并据以登记入账;等等。这样明确规定了会计凭*的传递程序,就能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
 
(2)通过会计凭*的传递,能够正确地组织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任何会计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以及本会计主体与其他各方面的经济联系,都要借助会计凭*加以记录和说明。因此,按规定程序组织会计凭*的传递,就能把会计主体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活动紧密联系起来,组织起来,从而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搞好分工协作,使各项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而且,凭*的传递还会起到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互相牵制和监督的作用,可以督促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办理好凭*手续,有利于加强岗位责任制和会计监督,改善经营管理。各会计主体的会计凭*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会计主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但在确定凭*传递程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结合本单位主要经济业务的特点、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会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具体规定各种会计凭*的格式、联数、填制手续和传递程序,确定合理、科学的凭*处理流程,既要增加会计凭*经过必要的环节进行处理和审核,又要避免会计凭*在不必要的环节停留,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2)应根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量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完成工作的时间,来确定各个环节上会计凭*的传递时间。要明确规定各种记账凭*在各个环节上停留的较长时间,不允许出现拖延和积压会计凭*的现象,以增加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一切会计凭*的传递和处理,都应在报告期内完成,不允许跨期,以免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对于会计凭*传递过程中的衔接手续,应该既完备严密,又简便易行,凭*的收发、交接都应按规定的手续办理,以增加会计凭*的安全和完整。
 
在确定好会计凭*的传递程序、传递时间和手续后,可分别绘制各主要业务会计凭*流程图或流程表,以供有关部门和人员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有不协调或不合理的地方,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二、会计凭*的保管
 
各种会计凭*在办理好各项业务手续,并据以记账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加以整理、归类、编号并妥善保管会计凭*。会计凭*保管的要求如下列示:
 
(1)会计凭*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或者原始凭*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增加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和原始凭*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原始凭*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6)会计凭*装订成册后,应有专人负责分类保管,年终应登记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凭*,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若未设立档案机构,则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7)会计凭*的保管期限,应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凭*应保存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3年;对重要的会计凭*,包括涉及外事及其他重要的会计凭*,则规定保存。
 
(8)会计凭*的销毁要严格执行规定,未到规定保管期限的会计凭*,任何人都不得随意销毁。对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会计凭*,*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定并开列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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