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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如何做好会计凭*的传递与保管


一、会计凭*传递的概念

 
会计凭*的传递,是指会计凭*从取得或填制时起,到归档保管时止的整个过程中,在单位内部各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递程序和传递时间。因为各种会计凭*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内容不尽相同,所要办理经济业务的手续和所需时间不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也不同。为了使会计凭*能够在会计核算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使经济业务得到及时处理,使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组织起来,分工协作,从而使会计核算正常、有序地进行,有必要为会计凭*规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传递程序和传递时间。
 
二、会计凭*传递的内容
 
会计凭*的传递主要包括凭*的传递路线、传递时间和传递手续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确定凭*的传递路线
 
各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上的需要,明确规定会计凭*的联次及其流程。既要使会计凭*经过必要的环节进行审核和处理,又要避免会计凭*在不必要的环节停留,从而增加会计凭*沿着简捷、合理的路线传递,使经济活动有序、协调地运转。
 
(二)规定凭*的传递时间
 
会计凭*的传递时间,是指各种凭*在各经办部门、环节所停留的较长时间。它应考虑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办理经济业务所需时间来合理确定,恰当地规定凭*在各环节的停留时间和交接时间。明确会计凭*的传递时间,能防止拖延处理和积压凭*,增加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一切会计凭*的传递和处理,都应在报告期内完成,否则,将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及时性。
 
(三)制定会计凭*传递过程中的衔接手续
 
为了防止凭*在传递过程中出现遗失、毁损或其他意外情况,凭*在传递过程中,应建立凭*的交接签收制度,凭*的收发、交接都按一定的手续和制度办理,以增加会计凭*的安全和完整。会计凭*的传递,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种会计凭*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不同,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不同,企业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企业内部应制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凭*传递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会计凭*的作用,使凭*传递的整个过程环环相扣,从而加速经济业务的处理进程,增加会计部门迅速及时地取得和处理会计凭*,提高各项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会计凭*的传递线路、传递时间和传递手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修改,以确保会计凭*传递的科学化、制度化。
 
三、会计凭*的保管
 
会计凭*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又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因而,它是重要的会计档案。任何企业在完成经济业务手续和记账之后,*按规定建立立卷归档制度,形成会计资料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保管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如下。
 
1.按类别检查编号
 
 会计凭*在记账后,应定期进行分类整理,并将各种记账凭*分类后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折叠整齐后进行整理,检查有无缺号、重复编号情况,记账凭*所附原始凭*是否齐全。
 
2.装订成册
 
会计凭*检查整理后,应加具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在封面上应写明单位名称、年、月份、凭*和起讫日期,以及记账凭*的种类、起讫号码,记账凭*和原始凭*的张数,并在封面上,还应加盖财会部门负责人、装订人等的印章,以便明确责任。
 
3.其他重要资料的保管
 
对于与经济业务有关的重要的合同、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记账凭*和原始凭*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如果某些记账凭*的原始凭*张数过多,如分次领用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并在封面上注明所属记账凭*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相应的记账凭*上注明“附件另存”和原始凭*的名称、编号,以便查对。
 
4.归档
 
年度结束后,装订好的会计凭*应登记归档,移交档案部门或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5.会计凭*的调用
 
原始凭*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借阅原始凭*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必要时,可以提供复印件。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复印件时,应专设登记簿,经办人员和收取人员要共同签名盖章。
 
6.会计凭*遗失的处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凭*。
 
7.会计凭*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
 
对一般的会计凭*应分别规定保管期限,对重要的会计凭*,*长期保管。未规定保管期限的会计凭*,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对保管期限满需要销毁的会计凭*,*开列清单,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协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章,以便明确责任。《会计法》规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或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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