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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背书的几种方式

出纳背书的几种方式

背书是指受票人以转移汇票权利为目的并做好必要记载,在汇票上作出的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写明收票人或者收票单位名称的,称为“记名背书”;未写明收票人或者收票单位名称的,称为“不记名背书”。经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要对背书票据的到期日负责。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从背书人转移到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背书多次,也可以转让多次。背书包括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定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条件背书。
 

背书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持有人证明其权利的重要因素。
 

背书方式,有三种主要的方式来支持:
 

限定性背书
 

限定性背书规定汇票只能交付一次,收票人只能使用汇票一次,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章时,注明“仅付XXX(被背书人姓名)”或者“支付给×××(被背书人姓名)的款项不得转让”。
 

特定背书
 

又称记名背书,这种签注既有出让人的签名,也有收票人的姓名,但没有“只付”或“不可转让”的情况。如果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上“付款XX(背书人姓名)”等字样。以这种方式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背书支付多次,也可以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期转让。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只在汇票上签字,不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汇票的空白背书是通过交付转让的。也就是说,空白背书的*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空白背书可以在市场上多次流通,直到较后一个受益人,在流通过程中不需要在汇票背面注明其他转让人和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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