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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重要知识点总结

会计重要知识点总结(1)

一、典当手续: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和赎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二、典当范围:金铂饰品、钻石珠宝、高档手表、轿车摩托、全产权房、有价证券、高档家电、手提电脑摄影器材、批量商品等。

三、估价原则: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四、收费标准:月综合服务费4.5%;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服务费3%.典当时预扣综合服务费,赎当时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及浮动范围计收)。(典当金额较大,月综合服务费另议)。

五、当期限内提前赎当:当期不足5天,按5天收取月综合服务费和利息;当期6-15天按15天计收;当期16-30天按30天计收。

六、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较长为6个月。

七、续当办法: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并支付下期月综合服务费。

八、赎当办法:须凭本人有效证明和当票前来办理赎当,代*赎当,须持代*人和典当人有效证件和当票。

九、逾期赎当:当期期满后5天内办理赎当的,属逾期赎当,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补收月综合服务费和利息。

十、绝当期限:典当期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即为绝当。本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绝当后如当物未处理,当户如需赎当或者续当,经协商后可予办理,典当行每天按当金的0.5%收取逾期费用。

十一、挂失处理:当票遗失,本人需持有效证件及时前来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挂失手续费,原当票作废,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二、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典当行管理办法》办理。

会计重要知识点总结(2)

(一)汇兑的*记载事项

包括:

(1)表明“信汇”或“电汇;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汇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的当日,汇兑凭*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上的签章*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二)汇兑的其他规定

1.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在汇兑凭*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 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款项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上预留其签章。

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写现金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汇款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汇兑。

3.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委托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收款人*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在汇兑凭*上加盖“转汇”戳记。

4.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或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应主动办理退汇。

会计重要知识点总结(3)

备用金(国际上也称暂定金额)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预支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等用的备用金,一般按估计需用数额领取,支用后一次报销,多退少补。对于零星开支用的备用金,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即由指定的备用金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数额领取,支用后按规定手续报销,补足原定额。

1.备用金借支管理

(1)企业各部门填制备用金借款单,一方面财务部门核定其零星开支便于管理;另一方面,凭此单据支给现金。

(2)各部门零星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若遇特殊需要应由企业部门经理核准。

(3)各部门零星备用金借支应将取得的正式发票定期送到财务部门备用金管理人员(出纳员)手中,冲转借支额或补充备用金。

2.备用金保管

(1)备用金收支应设置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日报表送交经理查看。

(2)备用金定期根据取得的发票编制备用金支出一览表,及时反映备用金支出情况。

(3)备用金账户应做到逐月结清。

(4)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与备用金相关的各种票据。

备用金的管理不论采用何种办法,都应严格备用金的预借、使用和报销的手续制度。

3.备用金预借、使用及报销流程

4.备用金的会计核算

(1)预付及补充备用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贷:银行存款

(2)经审核报销时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3)收回备用金余额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会计重要知识点总结(4)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增加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6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6不得超过15天。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

库存现金=前一个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数额(不含每月平均工资数额)×限定天数

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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