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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西乡初级会计职称培训中心费用多少

深圳西乡初级会计职称培训中心费用多少

根据会计职称*统一考试大纲,适用《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政部指定教材+考试信息+考试技巧+内部资料。 你敢来学,我就敢让您通过考试!

主要学习实级会计实务: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应付与预收款项,实收资本,营业成本,营业外支出,利润表与现金流量的制作,成本核算的要求,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成本分析,收入及支出,财务报告。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支付结算办支,银行票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税收征管条例等!
1.师资力量:主讲教师自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开考以来,长期负责考前辅导工作,积累了十几年的教学经验,授课系统全面,详细讲解考试的难点、重点和疑点,重点突出,针对性强。讲课极具感染力,富有激情,可使学员在短期内有显著提高。
2.课程特色:----**主讲,合格率高;----重点突出、难点精讲、考点清晰;----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学员的应试能力;----财政局指定的培训项目。
3.考试级别及科目: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中级两种。初级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中级资格考试实行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年,即考试获取资格证书的条件是:*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
对于跨年度、跨考区的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如果*年在原考区已经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第二年需在异地报名考试的,由原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一份自行存档,一份报*会计考办备案,一份寄往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以建立档案,一份交考生自带在报名时连同其它证件一并审核。
4.报考条件:初级:高中以上学历或通过*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技术初级资格的人员。

中级: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6)通过*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技术中级资格的人员。

【会计账务处理】考试科目:通过初级会计实务的学习,进一步加深对会计核算知识的理解,提升会计账务处理能力。
【税务知识能力】考试科目:通过经济法基础的学习,让学员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税法知识,把税务知识灵活应用到企业财务工作中。 
【考前重点讲解】通详细讲解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重点难点,加强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二科的理解、记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学习课程收益: 进一步提高会计实务处理能力,加强对会计、税收等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理解;获取初级会计师证。 

培训对象:1、有会计上岗证或者具备一定会计理论基础,但是没有会计实操经验的学员;2、从事出纳工作,想升级会计岗位,提升自己增加收入的;3、目前会计基础差,从事其他行业,但是想往财会方面发展的学员;4、企业负责人,想对财务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会看报表,随时掌控和了解自己企业的经营状况。●培训特点:真实业务、真实凭*、真实账簿、真实软件、真实表格。一对一教学,真帐实操!●课程简介:1、基础差入门课,老会计一对一普及会计基础理论,手把手教你入行。2、20多个行业全套真账实操,工作中做什么,我们就教什么,学会即可上岗。3、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主流财务软件实际操作。4、全套税务课程(金税三期,报税实战,汇算清缴,合理节税等)。5、开票系统、专票认证、ABCM勾选等多模块实战系统。

招生对象
对会计感兴趣的人员

报名条件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中或者中专同等学历以上者

辅导内容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课程优势
1. 教育面授:面对面讲解知识点,为考生破解考试出题套路,省时gao效过中级,基础差也可拿gao分。
2. 网络课:开设精讲班、习题班、高频考点精讲班、考前串讲班等课程,可满足不同考生的不同需求;该课程支持手机/平板和电脑看课,让学员有效利用零散时间,随时随地学习!
3. 双师直播授课:“面对面”划考试重点;即时互动答疑,助教课前课后指导;专属社群互动,一对一解决备考难题。

课程收益
1. 发展方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 胜任岗位:出纳、会计助理、会计等初级财务人员。
3. 课程收益: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教学服务
班主任全程陪伴,实时答疑,为学生制定学习方案,让学习不吃力。

教学模式
采用小班教学,老师手把手教学指导,传递实战经验

暂行规定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统一考试,取得会计**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技术资格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技术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资格(*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该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会计**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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