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培训之如何强化银保机构的监管工作?
银保培训机构近期了解到,由于从10月10日到12日,银保监会接连发布《*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天的连发重磅文件,银保监会处罚利剑正从三方面完善银行、险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这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的必然选择。那么该如何强化银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呢?银保培训机构为您解答。
首先,在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监管方面,强调问责到人。《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
《*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
其次,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此次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称得上“毫不留情”。过去,银行在开展保险业务有“走偏门”的情况出现,此次银保监会将银行业和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表现形式逐一罗列。银保监会明确表示,真刀真枪解决问题。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较后,在弥补制度短板,建立治理长效机制方面,此次三文件发布或许是银保监会建立统一行政处罚新标尺的初试,银保监会可能继续出台集统一性、规范性、严谨性于一体的“统一标尺”制度。在当前银保合作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统一银行与保险行政处罚程序是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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