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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财税利润管控的合理性-品誉财税



因为实际不成熟的社会经济形势及许多人对假账的深恶痛疾,“利润管控”被习惯性上解释为非善意的利润操控。确实在现阶段“利润管控”变成个很负面的词汇,可是每件事都会有它的另外一面,利润管控还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tou税一样,虽然其目标全部都是为了更好地节省税费支出,但其完成目标的方式截然不同:前面一种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理财手段;而后面一种采用违法和不合理的方式来完成的,担负着很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无知的理财手段。
一、利润管控“度”的掌握
利润管控是个中性的定义,其“褒”与“贬”的分水岭也就是个“度”,在这一“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控手段,应当被许多人所接纳;超出这一“度”也就是利润操控,就应面临惩罚或谴责。这一“度”如何掌握是这一手段性质分辨的钥匙。效仿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切合我国公司利润管控手段的实际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控的“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掌握。
(1)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框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规范化公司的经营手段,是企业经营的规则,公司的任何手段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条件下开展。公司利润管控手段的“度”也就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框架,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利润调整和挑选是合理手段;超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框架范围的利润管控是一种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利润操控。
(2)公司各权益行为主体的协调性。公司利润管控手段的较后会直接或间接反应到各权益行为主体的权益分配数额,通常情况下,利润被高估,zf部门会因为税收增多而获益,经营者也将获得较多的报酬而受益,而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却遭到损害;相反,如果利润额被小看,公司股东将会从中受益。利润管控手段对各权益行为主体的权益额的具体反应,要视那时候各权益行为主体的特定目标而定。如现阶段公司股东要转卖股票,则他会偏向于高估利润。公司利润管控的“度”除去上边所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框架外,还应掌握各权益行为主体的协调性。也就是说,开展利润管控而使权益分配较后朝有益于自己的方向倾斜,应以其他相关权益行为主体能够忍受为限度。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为主体既可获得一定的好处,同时也被其他各方认可;超出一定限度,即使法律制裁不了,但其他的受害当事人也都会有各自的办法做出相应的反应。如公司利润管控手段过度,公司股东可以解聘经营者;zf部门可以对优惠*策开展限制,债权人可以不再对该公司放贷甚至加紧催收旧债等等。各权益行为主体权益的协调性这一“度”很难有一个量的掌握,而只能根据各公司那时候的具体情况而做出个“适可而止”的心理上的分辨。


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适度利润管理是有利的。如美国企业采取的“收益均衡化”利润管理行为,是为了提高股东的满意程度,进而实现经营者自身福利的提高;日本企业采用收益平滑化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利润管理行为具有长期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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