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年及本年度纳税申报前5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本表反映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本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分析填报主表第23行数据,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5行累计数不得大于主表23行。10列小于等于4列负数的值-9列。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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